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措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措施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 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 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并且多次修改。其中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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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规定。

近几年来,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造成收费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有的甚至以“必备教辅材料”、“各式保险”、“营养加餐”等名义变相推销商品,学校从中谋利,既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有损于收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同时由于收费项目花样翻新、理由繁多,给社会各界的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地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4年3月17日发布教财[2004]7号文《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中规定:“‘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

特殊教育学校是什么?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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