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有什么学前教育方面或者特殊教育方面比较有趣的书值得推荐?

本人学前教育专业,大学时,老师会重点推荐一些书籍,鼓励我们去阅读,其中对我最有帮助的是《童年的秘密》,《向瑞吉欧学什么》,《幼儿园语言活动的创新设计》。

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分析

《童年的秘密》作者是蒙台梭利,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都对她比较熟悉。书中阐述了很多儿童教育理念,也提到了“敏感期”等关键词,这本书对理解儿童有很大的帮助。

《向瑞吉欧学什么》主要是学习瑞吉欧教学的方式,其中可以发现与我们传统幼儿园的教学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学习时可能要考虑自身特色和本土化等因素。

《幼儿园语言活动的创新设计》是一本非常实用的书,对于正在工作或者是需要写教案的同学,有很大的帮助,书中有一些经典的案例分析,也有幼儿的兴趣特点分析。

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想自学自闭症方面的内容,有哪些书籍推荐?

先谢谢您决定投身特殊教育专业!

看了其他的回答,除了ABA等学术性的书籍外,作为一个有自闭症患儿的家长,我必须推荐一本能打开视野的书:这世界唯一的你:自闭症人士独特行为背后的真相

作者巴瑞 . 普瑞桑,美国集数十年经验的自闭症专家,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和大量的案例解读了自闭症患者“怪异”、“独特”、“错乱”的行为背后的真相,从人性的、科学的角度去分析自闭症患者的想法和行为。难得的是其中案例从重度到阿斯伯格都囊括其中。无论是老师或是家长,这本书都能给予相当的启发。

理解孩子、理解学生是所有自闭症教育的基础。

希望有帮到您!

祝好!

你所听过的案子中哪一件最让你百思不得其解、脑洞大开的?

去年到今年,我觉得两个案子,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一个是四川海螺沟景区,一个八岁男孩景区失踪,至今快要一年了,没有任何结果。

湖北八岁男孩,四川景区,在母亲眼前消失,实在不明白,男孩去了哪儿?所有的监控录像,也没有信息,一个八岁男孩,失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究竟去了哪儿?搜救队对所有地方都进行了查找,没有找到,让人迷惑。

接下来就是杭州这个53岁的来女士,夜间在家中人间蒸发,过去了半个月,都没有任何结果,这个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一个大活人啊,就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其老公反映,晚上十二点,人还在,凌晨五点,就再也见不到了,小区监控录像,也没有任何的结果,公安介入调查,也有半个多月了,同样没有结果,实在不解。

对于杭州这个失踪女士,有网友提供这样的一个作案线索:我看到这小区离京杭大运河只有一街之隔。大家反向思考一下,如果我们自己是凶手,怎样以最快的手段,简练的办法让这个活人消逝的无影无踪呢?比方说悄悄的让女儿和来女士唱了下了药的水,然后勒死她,(来女士才1.58米不胖不瘦一个人足以能搬动她)然后避开所有监控,运到运河边,用早已准备好的装满石头的袋子把尸体装进去,然后抛入运河,这样凭空消失的人做到了。

我觉得这个也有可能,警方可以考虑介入调查下。

【瘾历史观点】2008年彰化母女失踪案和最近的杭州女子家里神秘失踪案相当离奇,而且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2008年1月20日彰化,37岁女子带着小女儿深夜人静时,还去附近的大厦乘坐电梯,大厦保安感到奇怪,上前盘问,母女应付一句说找朋友后,就匆匆乘坐电梯。

此后保安越觉奇怪,第二早还是不见下楼,生怕她俩出事。再翻查监控,发现两母女做出一个吊诡的动作,在电梯双双脱去红色外套和鞋子后,到达11楼后,直接冲出去后,就不再见人影了。此后就再不见人影了。

之后报案,警方在派出几十人大厦所有地方仔细搜查都没发现,后来向社会征集线索,有一名自称是她老公的男子确认是她妻子,直到现在也没找着,而且一点线索都没有。

一、两个失踪者同样是已婚育的妇女,成分复杂,文化程度不高。

二、两人失踪时证件、手机、银行卡都在家,之后账号没有资金变动。

三、警方到天台、电梯井、水箱等地方搜索都一无所获。

四、杭州来女士是二婚,彰化女子离婚又复婚再分居

一个残疾老头,连上楼都费劲,竟然在10多年之内杀害了15个人,其中还有自己的女儿,这算不算是个奇案,且听我来说一说!

话说2010年,吉林省侦破了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人里,很多都是四五十岁的女性保姆,而凶手则是这些保姆的雇主,一个看起来十分虚弱,又有残疾的小老头,而案件的发生还要从其中一位保姆的儿子报案说起。

7月底,一位刘姓保姆的儿子到派出所报案,他的妈妈已经失踪了1个礼拜,至今杳无音信。

警方询问了有关他妈妈的个人情况后得知,这是一位50岁左右的女性,以给别人做保姆为职业。警方不禁有些诧异,一位中老年妇女会去哪儿呢,走亲戚了?换雇主了没告诉家人?

但是再忙,也不可能这么长时间不给家人联系的吧,虽然有疑惑,但是警方并不认为有人会去害一个50岁的保姆。就让报案人先回家,并嘱咐他如果有他母亲的消息要及时的告诉警方。

可是让警方没想到,在之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接到了3起同类型的报案,这下警方坐不住了,要说一个两个,可能还好找个什么理由,但一下子出现4个,那就肯定是有问题了,更关键的是,这4个人都是保姆。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在劳务市场,有人告诉警方一个重要的情况,有个看起来五六十岁的残疾小老头,这段时间经常带着他的姐姐一起来这里找保姆,有的时候才过一个星期就又来了,介绍所还以为他是同行来的,细问之下,老头说他家里有个80多岁的老人要照顾,因为老人脾气不好,所以保姆都干不长。这种情况在保姆行业很正常,老头说的合情合理,所以也就不在怀疑了。

就是最近传得沸沸扬扬的来女士“突然人间蒸发”案。

网友们脑洞大开,有的说:

有的说:

按失踪者丈夫许先生支支吾吾,话里有话的说法,她应该是里应外合,和另外一个反侦察能力强悍的人走了!

所以,所有监控都没有拍下她。

警察出动了警犬,也排除了她还在本小区的猜测。

抽干了小区水池,查找了 下水道……等,有可能发现她“尸体”的地方,也一无所获。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她已经死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就是她的二婚丈夫了,根据如下:

1.她们二婚,感情不太好,失踪前有争执。

2.“按她的智商,她出不去。”许先生认为来女士智商不够,他轻敌,那么,他要她消失是不是很容易呀?

来女士失踪19天,终于等来了大家都不愿意的结果!精神正常,也无自杀倾向的来女士的尸体在化粪池找到,不知道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抛尸所为,不知道这是不是案发第一现场。

一切还等警方调查结果为依据!

早些年,台湾就有一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脑洞大开也想不明白的案例 ,说的也是妻子失踪了很久, 母亲向警署报案说女婿杀了自己的女儿 ,因为两个小外孙说看见爸爸把妈妈分尸并装袋了, 警察出动把男人抓了, 后来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说是没有证据。 男人被无罪释放, 多年之后女方出现 ,说出实情 。原来她和人私奔了 ,不敢向公众说出实情! 因为她觉得丢人, 害得乌龙一场。

不知道两个孩子是有多恨他们的父亲,才会编织出这么可怕,荒唐的谎言!

说到底,真要给杭州警方点一个赞!

一般人很难想到这隐没大城市角落的粪池。杭州警方还是很给力,否则,来女士很可能就是一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结果。

希望人间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大家说的都是听来的,我讲个自己身上发生的事情,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我的父母是北方人,为什么要扯这么远呢?因为我虽然生活在南方,可是有很多北方亲戚,他们会时不是给我寄给北方的特产,比如咸鱼腊肉。

北方做咸鱼很简单,买条肉多又厚的大草鱼,为什么要肉多又厚的呢?因为瘦的一腌,就剩下皮了,让卖鱼的收拾好,回家按十斤鱼四两盐的比例,鱼身子里里外外抹上两层食盐后放入盆中腌制四天。中间给翻下鱼身,将鱼用线穿起来,筷子撑开,衣架挂起,大太阳晒个七八成干,放在阴凉通风处阴干,技术上没什么难题,关键是要北方那气候。

为什么要说腌咸鱼的做法呢?因为从这个做法就知道,这鱼成品非常咸,一般配稀饭,当咸菜吃,一顿就只能吃一块,超过两块能齁死你。

那天晚上,我拿出半条咸鱼,剁了满满一盘,不是咸吗?为什么要剁这么多呢?因为懒嘛,这鱼咸,不会坏,多做一些,平时拿两块一蒸方便。

这晒干的咸鱼非常硬,所以得先蒸,蒸熟了,就跟普通红烧鱼一样,葱姜蒜炝锅,放鱼煎至两面金黄,加入酱油醋料酒等等调味,还得点上点水稍稍一闷。

为什么要写咸鱼的做法呢?因为从做法就知道,这盘鱼有汤汁。

那天晚上我一个人,为什么一个人呢?当然是家里人出差了,我吃了稀饭,按常规就了一块咸鱼,收拾了一下,把咸鱼用盖子盖上,放餐桌上了。

为什么会放餐桌上,因为觉得放冰箱里会串味,我好歹也是个南方人,会觉得这鱼气味有点大。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

主要是关于“自愿”的理解,以下情况都不能认为是自愿的: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或者不能认识自己行为性质,从而不能处分自己性权利的女精神病患者。

这两类人,即使她们嘴上表示同意了,也不能认为她们“自愿”,因为她们本身根本就不知道在干什么,法律强制认为,她们的“自愿”没有意义,她们无权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为了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法律认为,只要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就认为违背了她们真实的意愿。

二,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地点、时机,不符合妇女的意愿。一个女的,即使她喜欢你,愿意和你那啥,你也得商量着来。

比如她说要戴避孕套,你不戴就硬来,她说要开房,你直接在玉米地里硬来,她说方便了再来,你在月经期就硬来,这些都不能说是妇女“自愿”,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三,表面没有反抗,但事后报警。有些妇女被强暴时,由于紧张,害怕,或者其它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做出大声呼喊、拼命反抗等典型的拒绝表示,这并不超市她们“自愿”,依然可能违背妇女意愿,涉嫌强奸罪。

一句话总结:充分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

你所说的“特殊环境中",我估计是“特殊条件下”或“特殊情况下"。确实,一般情况下,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那件事,只通算作违背公序良俗的通奸,不以强奸罪论处。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少女“自愿",也属于涉嫌强奸。为什么要加引号呢?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少女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她对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必须对她们作出特别保护。还有一点很特殊,对于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来说,只要双方有X器官接触即构成,是否插入则在所不问。

另外,利用妇女精神病发作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有“自愿"的表示,也构成强奸。如果女性在受到威胁、恐吓时,不得不“自愿",也构成强奸,因为形式上的“自愿”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被自愿",仍然是通过暴力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有一类女子她们就是猎杀男人的陷阱,做景做扣来猎取男人,以猎取男人的心来猎取男人的财产 房产和财富,它们是真正的城市猎人。

男人一定要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管你多有本事,多喜悦美色,都千万不要触碰那种极为垃圾货色类型的金莲女和阎婆女,也不要同情它们。更不要去吃这样的垃圾食品。

自问,你有武大的善良和实力吗?你有宋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吗?这两者都因为择取不当而失去健康平安的福份,来了一碗不同形式的毒药、身家性命,搭上了前程财富。因此,男人要想活的久,两者都不能拥有,她们都是毒物毒药。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发生关系,但仍当以强奸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了释义: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强奸”,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强奸,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但他仍构成强奸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幼儿特殊教育教学设计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