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别化教育的原则和计划?

以下仅供参考:

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有哪些

第一:协同性要求,个别化教育由于要从学生全面发展出发,更加强调所有任课教师的协同教育。

第二:探索性要求,它是特教教育的重要特色之一。对于自闭症儿童的教育方法必须根据他们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和疾病给他们带来的困扰,精心设计,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第三:以社会适应能力为主线的要求,有特殊需要教育的儿童,无论是超常儿童还是特殊儿童,发展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应该是第一位的。

第四:个别化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教师是个别化教育的设计者、组织者。个别化教育要求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伦理学、统计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研究方法等各方面的知识,并将其有效组合。还应掌握教育评估的一般方法和进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工作。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个完整的教育一定包括惩戒。

中国古代惩戒教育的典范就是戒尺。私塾老师对于调皮,或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就用戒尺打手心。

当然,也有一些文明的做法,就是对学生的批评和训诫。鲁迅小的时候上学迟到,寿镜吾先生批评了鲁迅。鲁迅就在自己的课桌上写上了一个“早”字事解自己,提醒自己。

小时候我们上学,老师把学生分成三类:一类人不打不骂自成人,爱类人,打打骂骂就成人;三类人,打骂不成人。

像鲁迅这样自觉的学生,就是一类人。这类人还是比较少的,绝大部分学生需要通过惩戒来提醒他,警戒他。所以说,必要的惩戒是必须的!

但是因为许多家长护犊情深,对教师惩戒自家孩子不满,于是上告、殴打、侮辱老师,弄的老师人人自危,胆战心惊,不感越雷池一步,对待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导致惩戒教育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引发广泛的关注。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教育的无奈,令人慨叹不止。

但是,积弊难返,省教育厅出台的这一纸政令就能够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呢?我看未必。教师的惩戒权源自部分家长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应当从家长的角度制定规矩,严禁校闹,这样才能够确保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继广东省之后,河北“学校安全条例”也出台了,以后,会有更多的省市出台学校安全条例。有人欢呼,教师惩戒权来了,教育惩戒可以实施了。但笔者一点也不看好,当我们看这两个省的“条例”时,只能望“条例”兴叹,教师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还是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惩戒!

可以说,这些“条例”只是再次明确教师惩戒权,跟顶层下发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现在不需要多次明确,需要的是细则,细则,细则!

没有细则,都是空谈,不管下发多少文件也没用。惩戒权已经明确了,不需要一个省市一个省市去明确。再明确,教师也不敢接!

看了这样的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教师,我想问一下:罚站五分钟属于惩戒还是体罚,罚站三小时,是惩戒还是体罚?教师罚抄作业3遍是不是变相体罚,罚抄100遍呢?等等这样的问题,从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吗?完全找不到。大而化之的东西,教师没办法操作,家长也不知道是否违规,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

比如这样一句规定: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这句话有用吗?一点用处都没有,都是早就说过的话,更是一直都没有任何作用的话。现在需要的,是给惩戒和体罚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体罚,什么样的是变相体罚,什么样的属于惩戒。让老师知道,学生知道,家长知道。这才是最需要的东西,但是,现在出台的这些,都不是!

教育部早就宣布拟定实施细则,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出台。现在还是政策空白期,教师还是无所适从,还是请教育部的细则早日出台吧,地方上跟着出台实施方案就可以了,现在出台的这些,不能解决多少问题。

今年7月份,我国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尽快修改《教师法》,依法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的同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随后,各地区相继出台学校安全条例,一方面强调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另一方面也明确的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前些日子,广东率先将老师实施惩戒权的内容、范以及程度等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办求让老师依法做到惩戒有度。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河北学校安全法制建设的空白。该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学校安全:

这样一来,学校安全责任将得到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学校安全更有保障,也减轻了学校和老师的管控压力。

面对校园欺凌、暴力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作为河北的一名人民教师,看到河北立法允许老师依法惩戒学生的法律条例,心里感慨万千:

没有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学生和老师一发生矛盾,就处罚老师,以求息事宁人,像“五莲二中”曾经被双重重罚的杨守梅老师,像铜陵不堪受辱,跳江自杀的周安员老师一样,面对学生和家长无理取闹,自己正常管理教育学生的行为,都被当作要挟老师,惩办老师的筹码,那么相信没有一个老师敢要这个惩戒权。

老师应该怎样教育学生?学生违反了哪些校规校纪要受怎样的处罚,细节一定要明确到位,让家长没有伸手干涉教学正常秩序的权利,这样老师才不会因管教学生而受到家长的非议,这样的惩戒权老师才敢去实施。

前此日子,一老师将几名长期不完全作业,在教室外罚站的学生拍照发到班级群,经果遭到家长一连3个“为什么要罚站?“还说自己孩子很聪明,不是问题学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自己教不好,不要怪学生。而老师面对这种情况,竟然无言以对。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老师可以在学生作业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罚站,因此面对家长的质疑,他们只能道歉,所以没有明确惩戒权的实施细则的惩戒权,老师们不敢要?

《条例》真的明确教师有哪些惩戒权了吗?现在,作为教师,你知道怎么惩戒了吗?

我仔细阅读了河北省2019年9月28日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学校门口摆摊设点、校园欺凌、明厨亮灶的问题。看下图:

而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事情仅仅只是一小段文字,一笔带过而已!请看下图:

大家仔细分析分析看,里面说了一些什么内容。对于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就这几句话,大家看懂了吗?

我从中并没有看出来:

既然是这样的话,作为教师,那是很难把握具体的情况而实行惩戒措施的。

要知道,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视其为掌上明珠的父母与爷爷奶奶的保护,同时也有其自我保护的强烈意识。

前不久,某校学生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活动时,手上蹭破了点皮。家长就来到学校要求教师和校长给一个说法,并且,在另一个学生家长愿意给治疗时,还是不依不饶,得寸进尺地要求学校给予一个说法。

就是破了一点点皮,非得要有说法。看看吧,教师们,咱们谁愿意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那些可有可无的,并不是必要的惩戒措施呢?弄不好的话,是不是像戳了马蜂窝?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重要条例》明确提到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进步,但是真正要落实教育惩戒权,靠《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专门的法规。

就在国庆节前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进步,因为在省级的相关法规中这还是首次提出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如果对条例中这一规定,抱有太大的希望,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校安全条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学校安全的,其中涉及了对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便并没有给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实际上,要在一个学校安全条例中明确这些内容也是不可能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这一次河北省虽然提出了这一个概念,但是已经不再是新鲜内容了。其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就是说,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了,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所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实际上是根据这一精神的强调而已。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对这个问题原则上也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许多的分歧。如何界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如何具体实行,要想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有些问题,也确实不好界定,比如教育惩戒权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界限,就很难分得清楚。变相体罚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给变相体罚一个明确的标准,恐怕还真是说不清楚。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并不困难,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因为如此,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是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专门的法规条例,是不能靠一个学校安全条例来解决的。这样一个实施细则的出台,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需要对学生的教育有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样一个细则的出台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这样的细则,要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不容随便置疑和取代,否则就等同于虚设。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细则不但要规定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边界,教师不能越界。同时,也要保证教师依规进行惩戒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将戒尺还给教师不是目的,要让教师能够使用好戒尺,不但要有对老师的制约,还要有对老师的保护。相信相关的细则中一定会有对教师行为的许多约束条件,社会上也会用严格检视这些条件。

然而,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就不一定那么受到重视了。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绝不能让教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受到身心伤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前不久发生在铜陵的,周安员老师跳江事件,还历历在目。周老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当前学校和警方的面,被要求赔付学生的检查费用,这都到了荒诞不经的地步,可是周老师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特殊的教育方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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